资质政策 | 重点核查企业人员配备情况,报送材料4月15日截止!
2026-04-15 14:15

导读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常态化核查的通知。

 

重点内容

核查对象:我市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

核查内容: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原文如下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6年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常态化核查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事中事后监管,经研究,我局决定对我市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开展常态化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我市注册的勘察设计企业。

 

二、核查内容

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

 

三、核查程序

(一)自查及材料报送

1.企业自查: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请对照《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社保缴纳情况认真自查,按要求填写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人员信息表》,并提交相关材料(附件2)。

2.材料报送:被核查的勘察设计企业须于4月15日前按要求扫描PDF文件报送邮箱:kjc-scxjsj@shenyang.gov.cn。

(二)组织核查

我局将组织专家,对相关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满足资质标准和社保缴纳情况、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注册关系和社保缴纳情况。

(三)对外公示

核查结束后,我局将在沈阳市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示核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核查时间

1.报送核查材料截止时间为4月15日。

2.核查结果公示之日起为整改期,整改期为3个月。

3.整改期后,我局会不定时开展核查,核查重点对象为存在住建部动态核查标注异常、本次核查不合格、被投诉且已核实、涉案涉诉等问题勘察设计企业,核查通知另行发布。

(五)结果处理

1.对核查结果存在异议的企业,可在公示结果发布之日起15天内进行陈述,陈述通过的核查结果视为合格。

2.未按时、按要求报送材料、核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视为本次核查不合格。

3.对核查不合格的勘察设计企业,我局将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60号)等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3个月,整改合格后视为整改合格。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满足要求的,我局将会依法依规处理,并报送省住建厅标注异常,被标注后经整改合格后可解除异常标注。

4.对核查中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违规“挂证”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283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联系电话:024-22565121。

 

附件:附件1: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人员信息表(1).xlsx

      附件2:核查资料目录及要求.doc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6年3月30日

 

核查资料目录及要求

 

一、资料目录

1.勘察设计企业简介及自查情况;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人员信息表》以及其中注册人员的注册信息、近3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近3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已退休的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返聘证明复印件;

4.劳务资质企业需提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人员信息表》以及其中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职称证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及近3个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勘察技术工人的身份证、考核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二、资料要求

1.被核查企业应如实填报信息,并对所有证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2.被核查企业需提供本企业具有的所有有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发生过企业信息变更的需提供变更栏复印);

3.《勘察设计企业资质人员信息表》格式禁止调整,不按格式填报或调整格式视为核查不合格,被核查企业在填写该表时,若有多项资质请分开填写,一项资质填写一张表,并按照表中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以及非注册人员的顺序提供资料,一项资质一套资料,若有人员重复,只提供一套证件复印件,并在信息表“备注”一栏注明“重复”;

4.所有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报送后如未收到邮件回复,请致电询问是否完成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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