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头条 | 严查资质造假!住建部通报7家建企,1家资质撤销6家遭警告
2026-08-24 10:17

导读

 

7月27日、28日,住建部发布一系列行政处罚通报。

 

重点内容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申报相关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依据规定,住建部撤销上述1家企业相关资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给予6家单位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相关行政许可。

 

原文如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督撤字〔2026〕223号

湖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申报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德盛欢乐广场景观工程设计”“兴城花苑商业广场景观提升工程设计”“开心商业广场室外环境工程设计”“兴源世纪商业广场景观提升工程设计”“锦绣华城商务广场室外环境工程设计”等5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6〕39号),经公告送达后,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0日

 

建督罚字〔2026〕150号

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66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2日

 

建督罚字〔2026〕140号

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0日

 

建督罚字〔2026〕139号

浙江**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70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0日

 

建督罚字〔2026〕141号

中铁二局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116号),你单位签收后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不予采纳该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0日

 

建督罚字〔2026〕142号

四川**建设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境外工程证明材料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申报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6〕33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或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且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上述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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